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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上海犯罪学论坛综述
时间:2024-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九届上海犯罪学论坛综述

2024年12月21日,第九届上海犯罪学论坛上海政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犯罪学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政法学院主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企业法治研究基地、上海市法治研究会金融法治研究基地协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宁波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科研院所,以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高校、实务部门13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为核心议题,共同研讨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的前沿问题。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赵运锋主持。赵运锋首先向远道而来的各位专家学者致以最热烈的欢迎,并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犯罪学研究的各界朋友表达了最衷心的感谢。随后,他隆重介绍了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嘉宾,并向他们表示了诚挚的欢迎。赵运锋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他特别强调了本次会议在讨论设计上的创新之处,即各单元采用平行论坛的方式进行。论坛内容涵盖了刑法学、刑诉法学、犯罪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旨在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融与交叉。通过多元化的视角和深入的探讨,力求产生新的研究成果,为犯罪治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刘晓红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对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论坛发展的各界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刘晓红指出,犯罪学论坛已经发展成为上海政法学院在国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的重要学术品牌,同时也是犯罪学学会不可或缺的学术名片和研讨交流平台。本届论坛以“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为主题,特别聚焦于当下备受关注的轻罪治理及行刑衔接等核心议题。刘晓红强调,论坛旨在为各方搭建一个高效、开放的交流平台,促进犯罪治理领域理论储备与实践视角的有机融合。最后,刘晓红衷心希望广大专家学者能够继续保持锐意进取的态势,积极投身中国实践,致力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为犯罪学研究和犯罪治理贡献智慧和力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在致辞中,首先向主办方以及各协办单位表示了最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传统的刑罚惩罚方式效果有限,为实现犯罪治理的现代化目标,需要多方联动。在运用刑事手段进行“治标”的同时,还应协同运用其他手段进行“治本”,真正形成“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联动犯罪治理机制。余剑强调,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刑法学体系的作用,立足刑法、刑事诉讼法,秉持刑事一体化理念,科学推动和发展相关理论,为犯罪治理提供坚实的法理支撑。最后,他由衷期望本次论坛能够产生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为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的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在致辞中总结了本届论坛的三个议题。第一,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并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届犯罪学论坛结合风险社会的理论框架,将“风险社会背景下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作为论坛的首要主题,这对于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传统的“治罪思维”正逐渐向“治理思维”转变,行刑衔接在新时期犯罪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将刑事司法裁判活动与刑罚执行实践紧密相连,确保了法律制裁的逻辑连贯性和执行的一致性。第三,本届论坛将枫桥经验与轻罪治理问题相结合,以独特而富有新意的视角,号召国内犯罪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深入探索新时期推进轻罪治理的新路径、新可能,回应时代课题,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以“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为主题,设置的各个分议题均紧扣当前犯罪治理的热点难点,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万春会长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深入阐释并落实这一会议精神,对于加强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和犯罪风险防控,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他进一步指出,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有效衔接,形成治理违法犯罪的合力,是当前我国执法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与效率,更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此外,万春会长还特别提到了轻罪治理的问题。他表示,轻罪治理是当前司法实务和犯罪学研究都极为关注的重点。如何在犯罪治理中体现轻轻重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犯罪防控的最大效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共同探索的课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周洪波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志远以《迈向“包容式治理”的刑事法时代》为主题发表了主旨演讲。王志远教授指出,当前刑事法时代面临着威慑过度、排斥加深以及社会撕裂的风险,因此,他提倡采用“包容式治理”的理念。王志远从三个方面总结了“包容式治理”的内涵:首先,违法犯罪人应被视为伙伴而非敌人;其次,刑法规制应以可容许风险为界限;最后,应实现刑法规制与公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此外,王志远还提出,“包容式治理”的理念前提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解读,其机制保障是以衡平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建设,而其效能保证则是指向那些易被忽视的“暗物质”领域的系统治理。

工作汇报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赵运峰作中国犯罪学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一,赵运峰介绍了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特色内容。专业委员会聚焦犯罪学领域的社会问题,通过举办犯罪学论坛的形式打造学术品牌,搭建起理论领域与实践部门之间相互联系、互相推动的桥梁。始终秉持法学领域的社会责任,引领犯罪问题研究,深刻认识到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角色。同时,积极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预防犯罪策略,既关注传统犯罪预防手段,又引领犯罪预防的新方向。在中国犯罪学学会的大力支持下,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已成功举办了八届犯罪学论坛,为中国犯罪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独特贡献。第二,赵运峰指出,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聚焦前沿社会问题,推动理论创新,回应社会发展诉求。面对新兴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专业委员会始终保持高度敏感,聚焦新型犯罪的预防策略展开深入研究。通过犯罪学论坛的平台,定期交流研讨,推动犯罪学知识的更新和理论的创新。第三,赵运峰强调了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注重实践应用,服务社会发展。专业委员会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社会效益,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推动预防犯罪政策的实施和完善,为社会发展做出实际贡献。最后,赵运峰提到,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秉持严谨的学风,追求学术卓越性。坚持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为国内外学者提供交流平台,传播和共享学术成果,促进犯罪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论坛第一单元: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与预防

第一单元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与预防”由华东政法大学原党委副书记、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应培礼,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皇甫长城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这一主题发表了观点。他总结了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涉及的四个关键问题:一是,自有外汇“对敲”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观点为后续的讨论奠定了基调。二是,在界定该行为性质时,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理念,同时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并充分关注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认定中的全面性和谨慎性。三是,刑法在认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时,必须考察“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核心要件。这一观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四是,可以通过反向行刑衔接的方式,妥善解决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一建议为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可行的法律路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伯青“商业回扣型行为的刑事规制与裁判思路”这一主题发表了深入见解。他从四个方面对商业回扣型行为进行了全面阐述:首先,黄伯青介绍了以商业回扣为名进行交易的行为类型,对这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其次,他详细阐述了商业回扣型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与职务侵占、贪污等两大类犯罪的区分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界定依据。接着,黄伯青分享了关于商业回扣型行为的刑事裁判理念,强调了裁判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最后,他总结了商业回扣型行为的刑事裁判规则,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判决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民营经济公平保护与刑事治理”这一主题发表演讲。首先,他指出,为了消除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入罪与量刑上存在的不公平待遇,需要构建立法和司法相协调的刑法运行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确保所有经济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待遇。其次,张勇秉持实质公平价值观,强调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他提出,应厘定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所实施的同一性质犯罪行为的法益侵犯类型差异,并将此作为差异化刑事制裁的依据。这一观点有助于确保刑事制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后,张勇还谈到,司法机关在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政策过程中,应平衡受贿与行贿的查处力度,同时也要平衡民营企业行贿犯罪与国有企业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这一建议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盛美丽作以“风险社会背景下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仅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分析视角”为主题发表了发言。首先,盛美丽强调,为了有效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必须找准服务方向和切入点。她指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涉企案件的司法实践需求,明确工作重点,以确保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她提出,检察机关应通过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还应向涉案企业所在行业的主管或监督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最后,盛美丽创新性地提出了“四+五+X”的护企检察监督模式。她表示,这一模式旨在高质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服务和保障,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主要谈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影响。他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着重对此罪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其在主体问题上就如何理解“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中的“经理”,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能否成为本罪主体进行详细汇报。同时,对“职务便利”“同类营业”“重大损失”的理解,以及是否要增加“一般背信罪”提出了较新的看法。

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绍谦指出,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与预防并不是单纯的实体化问题或程序化问题,更是犯罪学领域的治理问题。本单元主要为刑事司法如何更好地防控民资企业的刑事风险提供思路。第一,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介于的领域越来越宽,风险不断增多。第二,司法处理时未考虑民营企业的特点,按照传统司法的方式去处理,导致民营企业家面临很大的刑事风险,影响了民营企业发展。本单元以新的视角解读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与预防是非常有意义的。张绍谦教授比较欣赏王志远教授提出的“包容性”司法理念,对民营企业违规行为以宽容的态度看待,能够通过民事法、行政法解决的,就不要用刑法解决。其“包容性”表现在案件的解释和适用刑法上坚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主任、《法学》编辑焦艳鹏从微观和宏观角度进行与谈,他指出在微观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中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此条文所具有的刑法意义或者刑事诉讼法意义值得高度关注,其已经不是一个转制条款。同时,应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在宏观层面,对于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刑法立场,很多学者从平等保护等多个角度论证底层逻辑、底层价值,除了公平价值外,如何在宪法层面、法理层面,为人们的营商活动建立法治根基,也是一个论证起点。公平和自由不在一个层面上,对于营商环境的法理分析可能需要更多的关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亚斌认为,首先,关于企业内部涉罪风险和外部刑事保障风险上提出自己的体会。从内部和外部对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在内部涉罪风险上,白皮书将企业内部社会风险分为四类,在外部形势保障上也存在一些风险。其次,从如何对民营经济预防给予形式预防与保障进行汇报。最后,推动刑事司法理念更新,要充分利用好刑事政策的柔性空间。在充分保障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下,利用好形势政策,适当降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风险,增加民营企业家入罪后的救济途径,适当提高相应的入罪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的平稳运行。

上海政法学院司法所副所长张小宁依次对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与谈,对王明亮教授的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行刑衔接问题,没必要入罪。黄庭长的报告中对商业回购型行为,利用非常清晰的标准对商业回购行为进行区分,黄庭长提出的“四步定罪法”受益匪浅。张勇教授从实质公平观的角度出发,区分保护说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深表赞同。盛检作为实务工作人员,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是如何保障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这是难能可贵的实务经验。检察机关对于民营经济的法律监督不只是停留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上,而同样应当重视事前的过程性的监督,也就所谓的检察机关的职能下沉,立足实践,把握涉企案件的真正司法实践需求。谢律师谈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影响,一是加强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的治理,二是对于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一般性背信罪构成要件不明确是不应当随意增加背信罪的重要原因。


分论坛(一):行刑衔接的基本问题与对策

分论坛(一)为“行刑衔接的基本问题与对策”,上半场由华东政法大学发规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李翔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行刑正向衔接中违法性判断相对从属性之坚守”主题发言。以“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陆勇非法销售假药案”为例,引出行刑正向衔接中违法性判断标准问题。从独立性说存在的问题、相对从属性说的合理性证成、相对从属性说的障碍及其消解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邵增辉作“提前介入案件化办理制度的现代展开”主题发言。从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目的与作用、为什么要案件化办理、如何案件化办理、案件化办理的保障问题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他重点阐述法律保障、工作机制以及系统保障等方面完善提前介入的后续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舒平安“行刑衔接的司法实践与规则生成——基于‘两高’指导性案例”主题发言。主要包括写作背景与案例概况、问题整理与规则提炼、规则评析与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最后,指出通过指导性案例,可以明确相关规则,实现补充性、细化性和计划性,这对实务人员的办案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呼吁更多学者关注、重视实践中的案例,回应实践,帮助实务人员解决问题。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王奥琪“行刑反向衔接:一种轻罪出罪路径选择的实践检视与完善”主题发言。王奥琪副主任认为,行刑反向衔接对于检察机关之前是被搁置的职权、制度和机制;立足于实务工作,针对行刑反向衔接的现实困境,提出行刑反向衔接的优化应该明确,完善衔接标准;加强部门间协作,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增强行政处罚系统性,实现行刑、行刑协调有序。最后,呼吁理论研究应为实践工作助力,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丁鹏“轻罪治理体系下行刑衔接的实践困境与检察赋能”主题发言。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存在行刑正向衔接中的移送标准问题、行刑反向衔接制度不畅等问题,提出优化轻罪治理中行刑衔接机制的检察路径。

上半场与谈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兴培表示,张亚平教授的主题演讲内容与其十几年的思考相契合,其他来自实务部门的发言也很有意义。邵检提出提前介入案件化的思路,是否具有典型性,能否在检察部门的推广,仍需进一步论证。当前轻罪数量的增多,行政法的纷繁复杂使得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面临繁重的任务,刑事犯罪数量的增加,以及刑法条款的增多,都加剧了这一压力。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关系,以及法益侵害的实质,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并提出我们需要反思当前的司法体系,是否真正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法治的精神。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张东平从犯罪学的视角,结合当前实际案例进行了与谈。其首先肯定了张亚平教授违法性判断相对从属性的立场,并指出近年来在生态安全领域和生态行业发展领域出现了大量的行刑衔接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同时,他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化办法表示了高度认同,并强调了规范介入范围、时间点和方式的重要性,以形成有效的组合拳,最大限度发挥效果。张东平副教授认为,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更多网民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犯罪学的研究价值之一就在于不一定要依赖刑法单一的手段解决犯罪问题。他提出,在轻罪时代,如何划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边界非常重要,除了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程序问题。最后,在社区矫正领域也存在行刑衔接,如何移送,追究责任的主体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半场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钱叶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冬生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群涉轻罪法定犯治理之行刑衔接:从制裁论的视角主题发言。何群副教授从涉轻罪法定犯治理行刑衔接之制裁论考量、刑罚理念革新进行探讨,强调在法定犯现代化治理时代,行刑衔接的研究成为刑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需要优化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机制,并建立阶梯式制裁模式,以提升法律的治理效能,保障社会的法治稳定与公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剑冰论行刑反向衔接中检察意见的法律监督属性”主题发言。着重探讨了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法律监督角色及其重要性,并聚焦检察意见的法律监督属性、解决行刑衔接堵点的现实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治理效能、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践要求。汇报最后提出了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三个实践要求:明确审查标准、建构程序规范、优化内通外联。

苏州市虎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章昭“行刑衔接的实体法困境及其纾解”主题发言。他探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实体法根源,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罪名之间存在不对称性,导致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出现冲突,并就行政犯立法模式,明确行政犯的罪责分配模式提出自己的思考。即采取并罚折抵模式,即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处罚类型相同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应相互折抵,不同类型的处罚应根据已受处罚的情况适当调整。应将已受的行政处罚或刑罚作为量罚或量刑的酌定情节,以实现过罚相当、罪责相应原则。

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讲师刘泽鑫“在行刑衔接中改良:我国罪错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的完善路径探析”主题发言。刘泽鑫老师主要深入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理问题,特别是专门教育制度的实施现状和改进路径。他强调,应当基于专门教育制度的性质定位,对制度予以体系性的完善。这包括对前端和后端的具体设置进行调整,以及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衔接行政处遇和刑事处遇,以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和矫治。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华锋“行刑反向衔接完善的路径思考”主题发言。以党中央发布的相关重要文件为切入点,展开了行刑衔接问题的具体分析,重点阐述了行刑反向衔接完善中法院职能的确认。最后,他强调,行刑反向衔接并非漫无边际,而要从本质上思考不同的司法机关在正向和反向衔接中的角色分工,并对制度和具体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积极展望。

下半场与谈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魏昌东指出,行刑衔接本质上是治罪与治理如何实现并重的核心实质性问题。首先,治罪主要通过正向衔接实现,涉及的是原理论问题,旨在揭示如何更有效地治罪。而反向衔接则更多关注如何更好地实现治理,即在未将诉讼活动作为终极目的或追求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有效治理。其次,我们需要有效调整和完善前置的行政法律体系,以适应轻罪治理时代的现实需要。最后,指出了应深入思考不同司法机关如何在行刑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中扮演两种角色。

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院长蔡一军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与谈,在理念层面,究竟追求什么样的治理效果,何群教授及其学生进行了整体性的思考和探索,尤其是提出了从对抗到合作的理念,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在程序层面,需要进一步探讨为什么要坚持行政优先,刑事例外原则。在实体层面,需要考虑刑罚阶梯建构的问题。蔡一军教授提出,第一,对刑法下限尤其是与行政法对接的部分应该精细化设计,只有行政法的上限能够对接刑法下限,才能形成有效的刑罚阶梯。第二,罚金刑制度需借鉴国际经验,如澳大利亚专属制度,并在基层检察院试点。第三,关于行刑衔接的效果,想要解决信息衔接和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作用。

上海国狮律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康相鹏的与谈聚焦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罚款与罚金问题。主要分享了其办理的两个不起诉案件。第一个案件涉及假冒商标,高额罚款让当事人无法接受,强调了行政处罚需合法合规且合理合情。第二个案件涉及走私,高额罚款几乎将企业推向绝境,强调行政处罚需兼顾法律严肃性和企业生存。最后,呼吁在行刑反向衔接的案件中应该保障律师的参与权,律师的积极参与可以让律师的声音能够被听见,也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也能加入新的视角和力量。

分论坛(二):轻罪适用的疑难问题与回应

分论坛(二)为轻罪适用的疑难问题与回应”,上半场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万怀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睿“轻微经济犯罪的超法规出罪事由”主题发言。汇报从法益视角下经济刑法的基本界定、经济犯罪超法规出罪事由适用的理论基础、轻微经济犯罪超法规出罪事由、轻微经济犯罪超法规出罪事由的模型构建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盛振宇“轻罪刑事和解实证分析和机制完善”主题发言。副检察长盛振宇强调,为准确把握新时代刑事和解工作的新要求,应当对其进一步检视和完善,推进轻微刑事犯罪治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从存在的问题、坚持理论原则、机制完善这三个方面去论述轻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冯昌波“刑事诉讼的主观程序正义隐忧及其纾解路径”主题发言。冯昌波副主任着重介绍三方面研究内容。第一,详细论述了主观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第二,剖析刑事案件中主观程序正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提出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提升主观程序正义的对策。认为应当以公开促进程序认知的改观,完善程序参与机制,实质化构建程序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三个方面提升其实践效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顾伟“轻罪案件全流程快办机制探究”主题发言。顾伟主任论述比较德国、美国、日本、法国来考察推进轻罪案件全流程快办的必要性,指出我国轻罪案件,仅仅在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已适应不了轻罪治理的要求,进而针对实务中轻罪案件全流程快办存在的问题瓶颈,着重论述了检察机关完善轻罪案件全流程快办的主要路径。一是,构建侦诉审轻案快办的“大速裁”模式。二是,完善轻罪案件全流程快办的制度配套。三是,从启动、分流、中止三个方面构建轻罪案件全流程快办的程序。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刘杰“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规制”主题发言。认为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其强调刑事追责之必要性源于智能产品与普通产品之间的差异,同时符合我国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且有利于网络领域的法益保护、实现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平衡。

上半场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5位发言人研究了轻罪治理的实体、程序化问题,探索了轻罪治理的在类型化的治理。冯昌波副主任谈论的主观程序正义,但程序正义跟主观程序正义和客观程序正义并未深入研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它作为主观程序正义的来源或者渊源,值得探讨。但主观程序怎么理解,值得进一步研究。顾伟主任的文章中有关降低正确的标准的程度是否需要细化,书面申请涉及学习审判,过渡到区别审理是否需要理论支撑。最后是侦查分流的问题,公安机关审查不一定要送到检察院。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化对轻罪治理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一,治安好转,轻重罪案件占比超过85%,但还需要注意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积极刑法观和刑法谦抑性两者的关系。第二,在轻罪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仍然要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压,这也是轻罪案件办理当中的具体的工作要求。第三,要理清简案和轻罪不是一个概念,在国外案结即截止,不存在有整体的化解矛盾的要求,但是我国有治理概念,一旦案件要治理就不能仅贴上简案的标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强调,加强治罪治理,既要看刑事违法性,更要看他的行为态势。如果有刑事违法,但实质违法性轻,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认罪案件程序上要求轻罪案件简化,认罪认罚没有降低证据、政治标准,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降低政治标准,可以在程序上做减法,但是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做减法,要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在诉讼阶段,轻罪案件最好是就采取会议纪要挂牌,这样能够更好的体现对办这个案件的要求。

下半场由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讲师单佳“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研究”主题发言。单佳老师指出,数字时代,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频发,个人信息自主内涵不仅包括了出售、获取、提供的转移自主,更包括了使用自主。非法使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并且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对这一行为宜将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单设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设置上应明确前置规范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界限以及罪量的要求;在法定刑上,应当重于其他几种行为类型。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玮琦“帮信罪量刑地区差异与轻罪治理路径分野”主题发言。张玮琦老师基于2023年L省和G省共668份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帮信罪量刑的地区差异,并提出轻罪治理路径的优化建议。具体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优化缓刑适用,明确适用规则,科学精细化判定犯罪情节,合理确定缓刑后责任;二是发挥罚金刑功能,明确罚金独立价值,提升单处罚金适用率,探索合理罚金刑配置模式;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处遇”体系,灵活适用刑罚制裁与预防措施,加强多学科联合,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实现刑事处遇人道化,完善社会防卫。这些措施有助于推动罪刑合理化、均衡化,实现轻、重罪区别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管理部副主任郭大磊“轻罪治理的司法难题完善路径”主题发言。郭大磊副主任认为,对轻罪限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已经是共识,提倡扩大非监禁刑罚的适用在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并且罚金刑在实践中的适用微乎其微。此外,强调犯罪附随后果的作用对象亟需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于嘉怡“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包容性转向及实践路径”主题法院。她基于轻罪时代带来的犯罪治理困境与挑战,系统审视传统犯罪治理模式,认为现行犯罪治理中存在“排斥性”思维。同时,对“包容治理”犯罪理念的路径系统阐述,一方面,完善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制度,另一方面,加强轻罪治理的程序法供给,例如完善不起诉制度,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构建。

上海申浩侓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何亮“行贿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主题发言。他认为,目前在进一步打击行贿人围猎、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背景下,行贿罪的查处呈现越来越严厉的局面,而社会整体经济下行,行贿企业在面对刑事处罚过程中,还会面对更多经济上、资格上的处罚,这也将进一步加剧企业的压力,因此,如何更好的打击犯罪、挽救企业,行贿罪的查处就成为了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具体就行贿犯罪非法获利的如何认定和处置、不起诉之后的行刑衔接以及单位行贿行为中单位跟直接责任人员的关系的问题进行阐述。


下半场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郝英兵就轻罪时代提出自己的思考。一是处理好实质和形式的问题。轻罪时代可能涉及犯罪实质问题,还有刑法应对的形式问题。二是处理好应然与实然的问题。三是,政治的治罪制度、非政治的犯罪预防制度治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的研究。


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师索认为,犯罪学其实一直是沿着两条进度在研究,一个是显性的这样直接切入主题的这样的一种研究方式,另外一条是隐性的这种迂回切入主题的研究方式,比如说研究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看起来和犯罪学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其实都属于犯罪的宏观范畴。


上海沪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成妃认为,单佳老师的文章研究的是比较热门的对侵犯个人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结合实践案例,从获取信息渠道分析认定犯罪的该当性。张伟琦老师研究的帮信罪打击面较广,同时张老师文中提及对量刑规范化的思考,值得实务中去推广,但也存在疑惑,若行刑衔接反向以后,当行政处罚比缓刑更重时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会出现为了得到行政处罚,导致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本身无罪也签署认罪认罚,这些问题都是行刑衔接需要讨论细节。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认为,轻罪治理的重点就是把重刑案件的发生率降下来,在司法的层面上,检察官要有担当,即不能以个人立场出发考虑,轻罪治理需要放到宏观面上来考虑,同时考虑实体和程序,否则就无法讨论分流繁简。最后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人员个人的权益也是重点。



分论坛(三):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治理

分论坛(三)为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治理”,上半场由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军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论网络犯罪的看门人规制”主题发言。单勇教授首先从技术、组织、规范视角看门人规制的原因;接着讨论其法律规范背后的治理理论,强调看门人规则具有二重性。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二重性,从平台对国家而言,国家给他设定各种各样的义务,但是平台对用户来说,它有干预影响用户行为的权利,它不是公权力,它可能是一种社会权利。看门人规则它既是一种义务的设定,也是一种法律的授权;最后,呼吁各位学者专家对该新领域的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规范属性与基本面向”主题报告。张伟副教授认为,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应作为肯定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据,避免继续以共犯教义学为指导阐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强调作为“兜底性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适用面相。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庆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辨析——以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主题发言。张庆立副主任赞成中间说,即成立不完全依赖于正犯构成犯罪,但同时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犯行为而成立。依次重点探讨了本罪与共犯界分、“明知”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问题以及支付结算数额的认定问题。对于支付结算数额的认定问题,张庆立副主任认为折中说相对妥当。只要部分被害人或参赌人的指证有网络平台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印证,从行为人联系方式、平台、时间、手段、资金流向等方面综合来看,其他被害人或参赌人的指证只要与前述有客观证据相印证的指证基本一致,且能排除合理怀疑,就足可认定。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菲“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的刑法治理”主题报告。邱律主要讨论目前境内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现状、问题的提出和第三GAI虚假信息刑事风险的法律应对三部分。最后强调,对待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模式革命性的科技刑法规范应当是与时俱进的,确保能够有有效的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上半场与谈环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晚祥认为,该选题紧贴热度、难点;发言实务兼具研究;规范具体兼宏观深入研究;观点都有理。强调看门人规制法治四个问题值得思考,邱菲律师提出的人工智能源头治理,重视软法,给予我们很深的思考。此外,肖晚祥法官提出自己的思考,第一,犯罪是规则现象,社会总归是有范畴的,我们不可能消灭范畴,犯罪我们只能尽可能的减少和控制。第二,对犯罪治理要保持理性、适度,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三,对权力扩张保持警惕。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铭川认为,目前理论上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研究探讨还是紊乱的,实践适用也比较紊乱。需要从基本问题开始研究,例如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共同犯罪的本质以及共犯从属性等问题。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荀大鹏结合自身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网络加持使犯罪的破坏性更大,且网络犯罪分工细化,导致追查难以形成证据链条,逃避处罚几率增大。网络犯罪方法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新,传统犯罪形态增多。

下半场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曼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汤仙月主持。

专题发言环节,山东大学计算心理学研究院教授姜斌祥“网络犯罪耗散结构与犯罪熵研究”主题报告,姜斌祥教授发现网络犯罪符合耗散结构条件,可以通过耗散结构理论方法分析研究网络犯罪,经研究首次提出网络犯罪耗散结构的四段论划分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得出网络犯罪耗散结构宏观分析数学慎型,包括线性微分方程以及非线性偏微分方程;并研究得出犯罪熵微观评估数学模型。可用于网络犯罪的理论研究以及侦查和综合治理实战。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泳滨“敏感个人信息合规、救济和刑法保护--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为视角”作主题报告。首先,以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运用为中心,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存在的落差,并提出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改进知情同意原则的方法。其次,提出通过引入数据合规计划来突破敏感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困境,并讨论了数据合规计划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最后,具体构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启飞以“网络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的反思与展望”作主题报告,反思并展望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问题。针对问题,我提出了保护路径展望,包括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应以违反《著作权法》为前提、相关术语的认定应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对新增加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应进行限制解释,以避免不当扩大刑法处罚的边界。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慧民“智能化时代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研究”作主题报告。郭慧民律师分析了在刑法三结论构成思维下,人工智能时代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多元化刑事规则体系的建议,包括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刑事规则,对人工智能体过失犯罪的规则进行转变和重新划分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以及对人工智能体的设计者及生产者施加严格的注意义务。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定性与实践分析”作专题报告。主要从帮信罪案件的增长趋势、案件特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及治理帮信罪的建议五个方面进行讨论。

下半场与谈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瑞山认为,计算机学科在犯罪治理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犯罪地理学、犯罪心理学、传统犯罪社会学等领域也持续发挥作用。技术的介入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符合国际犯罪科学的发展趋势。新技术着眼于犯罪机会的控制和治理评估,期待实践检验。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和著作权保护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构成,对犯罪预防具有关键作用。人工智能犯罪等新型网络犯罪对犯罪学提出挑战,需关注犯罪形态和原因的改变。当前刑法构建基于功利主义的威慑体系,但可能忽略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应对网络暴力和个人极端暴力等社会现实犯罪时,刑法存在盲点,需要整顿人心。因此,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应同时考虑犯罪机会的遏制和人心整顿。

上海公安学院副教授秦飞指出,公安部门一直在致力于构建和优化数据模型,特别是在预测和预防犯罪方面,对数据模型的设计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他强调,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忽视人性因素,犯罪人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如特定的行为习惯和社交圈轨迹等。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辩证发展观,他认为,网络著作权确实需要得到保护,但也必须考虑到技术推动的发展需求。在解释和限制网络著作权时,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既要有效控制侵权行为,又要为技术的创新和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副院长、教授杜雪晶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发规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李翔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曼蔺进行下午分论坛总结,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闫立进行论坛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发规处处长、上海市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李翔对分论坛一“行刑衔接的基本问题与对策”进行了总结发言。李翔指出,行刑衔接工作有着坚实的政策背景和相关的文件支撑,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相关文件是其主要依据。因此,在行刑衔接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承担了较为特殊的角色,并肩负了更多的责任。他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在机制上如何实现行刑衔接的基本功能,是专家们关注的焦点。专家们提出的对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专家们提出的问题也深刻而值得深入思考。最后,李翔教授表示,行刑衔接的议题与第九届犯罪学论坛的主题“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非常契合。这一议题不仅体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也为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对分论坛二“轻罪适用的疑难问题与回应”进行总结。与会专家围绕轻罪适用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首位发言人李睿针对轻微经济犯罪提出了超法规出罪事由,建议通过实质侵害的法律认识和经济政策来补充经济犯罪探索,以解决适用过宽的问题。盛振宇从时政角度分析了轻罪刑事和解机制,主张完善设计、加强监督、细化标准,以增强效果。冯昌波从主观程序正义角度出发,指出过度依赖处罚可能损害被告人权利,建议强化透明度、优化程序设计。顾伟分享了国际探索经验,提出构建高效透明的轻罪办理机制。刘杰呼吁明确中立行为的法律界定。在与谈环节,金泽刚强调法律坚定性,提出社会化解决机制;曹化提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原则;罗开卷结合审判实践,强调快慢机制中要平衡效率与正义,确保权利保障。总体而言,与会专家根据轻微犯罪的特殊性,积极探索灵活的治罪治理和出罪机制,推动理论创新与实践结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曼蔺对分论坛三“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治理” 进行总结。首先,她对中国犯罪协会的信任和邀请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向上海政法学院校庆40周年及成功获批法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致以热烈的祝贺。接着,李曼蔺高度评价了黄伯清分享的商业回扣行为的形式规制与裁判思路。她认为,这一处理思路非常契合当前大环境的主流司法精神。同时,她也赞赏了各位专家提出的对民营企业犯罪的包容性治理理念,认为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与人文关怀。此外,李曼蔺还特别提到了张庆立分享的关于帮信罪的共同犯罪认定与传统共同犯罪的定罪区别。她表示,这一观点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对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她对此表示完全赞同。


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闫立对本次上海犯罪学论坛进行了最终总结。他指出,本次论坛会议规格高、主题鲜明、成果显著。中国犯罪学协会会长万春等众多行业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并致辞,对论坛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厚望。会议紧扣“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型犯罪治理机制”的主题,深入探讨了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预防、行刑衔接、轻罪治理、网络犯罪司法认定等多个议题。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出发,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和宝贵建议,对治罪与治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创新性地提出了包容式治理模式等观点,为推动犯罪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本次会议成果丰硕,共收到论文150余篇,参会人数超过130人,涵盖了公检法司、律师、实务部门专家以及各高校教授等各界优秀人才。这不仅为深入研讨犯罪治理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论坛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为上海犯罪学论坛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闫立教授表示,将继续努力办好上海犯罪学论坛,不辜负领导和专家的期望,将其打造成为中国犯罪学研究领域的一张亮丽名片。同时,他对长期支持论坛发展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并期待在第十届上海犯罪学论坛上再次相聚。此外,闫立教授还就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和轻罪治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出了构建治安处罚、保安处分、刑罚三位一体的制度模式等解决方案,并强调刑法学和犯罪学应该相互结合,从刑事法律一体化的角度来研究犯罪治理问题,以推动法律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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