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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时间:2022-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犯罪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犯罪学学会”,英文为:“Chinese Society of Criminology”。

第二条 中国犯罪学学会是全国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联络、组织、团结全国犯罪学研究人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和防治对策,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体系,不断致力于中国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探讨,撰写学术著作,翻译介绍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

(二)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及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

(三)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承担国家或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犯罪学咨询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犯罪学研究刊物;

(六)组织发布犯罪学相关研究课题并进行课题管理

开展社团研究方向相关的培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犯罪学研究和刑事司法以及相近学科的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犯罪学理论研究能力或发表过有关论著;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会员介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电子凭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电子凭证由学会进行注销公示。会员连续两以上(包括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研究规划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并对日常工作作指导

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聘用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41114第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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